三明3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机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07 10:1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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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7月,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三明市有3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三明市合某某通贸易有限公司,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18份,金额2034.53万元,税额345.87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三明市畅某商贸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18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8份,金额953.45万元,税额153.17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三明市乐某矿业有限公司,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金额138.31万元,税额22.13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上述3家公司虚开的税额都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责任人员将面临刑事处罚。

  但是上述3家公司的虚开行为是在2019年1月1日之前虚开的,距今已有5年多了,是否已经过了追诉时效期限呢?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诉期限是:(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而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1)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2)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3)虚开税额50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述3家公司中,三明市乐某矿业有限公司虚开税额为22.13万元,其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则经过五年则不再追诉,而三明市乐某矿业有限公司的虚开行为发生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超过了五年,因此,不应再追诉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例如:

  1.3.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木某某作为福建A航空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逃避缴纳税收,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行为,已受行政处罚,且用公司厂房优先缴纳税收、罚款,不构成逃税罪,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过了追诉期。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木某某不起诉。

  其余2家公司属于数额较大,如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在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伙同他人在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非法牟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计人民币1397013.70元,数额巨大(应属于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洪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退出全部犯罪所得,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洪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三明市合某某通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税额为345.87万元,如果“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百万元以上的”,会被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从而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量刑档次。

  何观舒律师,专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等重大税务犯罪案件辩护(微信:)。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