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三明学院章程修正案的批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7-25 11:4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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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校《关于申请核准〈三明学院章程修正案〉的请示》(明学院〔2023〕4号)收悉。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公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厅备案。

  一、将序言修改为:“三明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办学历史可追溯至1903年创办的全闽师范学堂。学校前身是三明高等专科学校,于1999年9月由三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三明职业大学、三明师范学校、三明市教师进修学院合并筹建,于2000年10月正式成立,于2004年5月升格为三明学院。

  建校以来,三明学院坚持的全面领导,坚持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办教育,积极推进有特色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能力和办学综合实力,为三明革命老区和福建经济社会建设作出了贡献。

  面向未来,三明学院高举思想伟大旗帜,坚决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记为育人、为国育才初心使命,持续推进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完善应用型本科教育教学体系,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全面开启创建地方一流应用型大学新征程。”

  二、将第一条“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修改为“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

  三、新增一条,作为第四条:“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以及更名等重大事项,经学校充分讨论,中国三明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按规定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

  四、新增一条,作为第五条:“学校坚持和加强的全面领导,高举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五、将第四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学校依法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根据法律、、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对学校事务实施自主管理。”

  六、将第五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学校实行校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二级学院办学主体作用。”

  七、将第六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地方性、应用型、开放式’办学定位,以建设地方一流应用型大学为目标,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理论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深耕三明、服务福建和辐射全国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

  八、将第七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学校根据、地方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坚持做强工科、做优师范、做特文科,工学、管理学、艺术学、文学、理学、教育学、经济学、法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

  九、将第八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学校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大力弘扬‘艰苦奋斗、追求卓越’的精神,着力营造明德致善、明理致用、明志致远的校园文化氛围。”

  十、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开展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以学历教育和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

  十一、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学校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实行省市共建、以省为主的管理体制”。

  十二、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举办者的权利”修改为“举办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十三、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举办者的义务”修改为“举办者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第二项修改为:“(二)协调指导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工作,推进学校改革。”

  第三项修改为:“(三)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校办学经费来源稳定和逐步增长,并支持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学校资产和筹措办学经费。”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依法依规确定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

  (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实施教学活动。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

  (五)依法与国(境)内外高校、研究机构开展教育、科学、技术、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内部机构。

  (七)依法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教职工,自主决定教职员工的薪酬标准和福利待遇,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取得的资产。

  (一)遵守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和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政策。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以及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职能,完善教育质量保障和监控体系,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监督、评估和指导,依法接受学生、教职员工、校友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议。

  十六、新增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学校根据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依法依规确定办学规模。”

  十七、新增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学校建立学科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根据学校办学实际,按照规定自主设置调整学科专业。

  “学科专业的调整,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经校学术委员会评议,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学校依据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制定招生章程和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招生工作重大事宜经招生委员会讨论,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学校委会研究决定。”

  十九、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努力提高人才培养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二十、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学校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证明。学校执行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受教育者相应的学位。”

  二十一、将第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及其他人员组成。”

  二十二、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和教职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全面推行全员聘用(聘任)制,实行合同管理。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聘任制,工勤人员实行工勤技能岗位聘任制。”

  (八)就职务、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奖评优、考核结果、纪律处分等事项,依法依规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二十四、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坚定正确方向,贯彻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爱国守法,爱岗敬业。

  二十五、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学校科学合理规划人力资源,根据工作需要,规范设置岗位,制定岗位职责,坚持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

  二十六、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定期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二十七、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学校重视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为广大教职工职业发展,开展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以及提高专业水平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二十八、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教职工符合规定的离、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离、退休(退职)。学校加强离退休教职工服务管理工作,落实相关待遇和生活待遇,充分发挥离退休教职工的作用。”

  二十九、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依规受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三十、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公平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三)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十一、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刻苦学、增强体质,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惯,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三十二、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的,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三十三、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的学分,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学生,由学校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证明。”

  三十四、将第三十条第一款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学校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三十五、将第三十条第二款中学校委的涵义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 学校委由中国三明学院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委对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十六、将第三十条第二款中学校委的主要职责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委承担管治、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以及上级和本的决议,坚持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员认真学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思想,学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的基本知识,学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要管、全面从严治要求,加强学校建设。落实基层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战斗堡垒作用和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派的基层实行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落实校园安全稳定责任制,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处置机制,保障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一)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委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委召集并主持。委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委副召集并主持。

  (二)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

  (三)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四)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委或委会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学校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三十八、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学校纪委由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学校委任期相同,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学校纪委在学校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章和其他内法规,检查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加强风廉政建设和协调反腐败工作。

  (三)对的和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心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的和员违反章和其他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学校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三十九、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委落实全面从严治主体责任,学校纪委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学校纪委要通过检查同级领导班子成员包括‘一把手’管治责任落实情况,监督下级落实主体责任情况、协助开展校内巡察等形式推动全面从严治主体责任制度执行。”

  四十、新增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学校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建工作的原则,设立办公室、部、宣传部、统战部、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武装部等机构。”

  四十一、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委领导下,的教育方针,实施学校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学校副校长按各自分工,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改革实施方案,按程序决定后实施。

  (二)学校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思想品德教育、社会服务、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各项工作,审定相关规章制度。

  (三)拟订内部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内部机构的负责人。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校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上级指定人员代行校长职责,或由委会指定副校长临时代行校长职责。”

  四十三、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校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经校长同意可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二)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校委、副、纪委等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三)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时间和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

  (四)会议实行一事一议,议事过程必须充分体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要求。会议应做到有议有决。对于暂不能作出决定的事项,校长可根据情况,提出暂缓决定的意见,也可授权有关校领导召集专题会议进一步深入研究,并提交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汇报。”

  四十五、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依规设立、变更或撤销学校内部行政机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职能。

  四十六、将第三十八条中学术委员会的涵义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遵循学术规律,促进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

  四十七、将第三十八条中学术委员会的组成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构成。学术委员会构成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委员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或由校长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选举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四十八、将第三十八条中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术审议。审议学科建设与专业设置规划、教学与科研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术研究机构设置、学校学术政策,包括各类学术标准、学术规范、学术评审和奖励等制度以及学校其他重要学术事务。

  (二)学术评定。评议引进高层次人才人选、推荐省级以上人才计划人选、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自主设立的各类教学及科研基金、项目、奖项、对外推荐的教科研成果奖、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的任职人选以及学校认为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术咨询。对学术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教学与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提供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学校其他需咨询的重要学术事项。

  (一)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

  (四)学术委员会议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应到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五十、将第三十九条中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涵义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依法负责学位管理的机构。”

  五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15至25人组成,其中至少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由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院长组成,组成人员名单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

  五十二、将第三十九条中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学位委员会及福建省学位委员会颁布的政策、决议和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和办法。

  (五)审定学校与学位工作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

  (一)原则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四)会议决定重要问题,应进行表决。进行表决时,赞同票数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五十四、新增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监督和审议的机构。”

  五十五、新增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原则上由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副主任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委员若干名,组成人员名单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

  (二)开展教学改革研究,对学校的教学工作和提高教学质量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五十七、新增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修改为:“教学指导委员会议事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四)会议决定重要问题,应进行表决。进行表决时,赞同票数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

  五十八、新增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是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决策机构。”

  五十九、新增一条,作为第六十六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人、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人、各学科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代表组成,人数不少于17人,且为单数。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校长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代表由学校经过民主程序产生或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组成人员名单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年,任期届满调整的委员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二)在核准的岗位设置数、结构比例范围内,决定教师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十一、新增一条,作为第六十八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议事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四)会议决定重要问题,应进行表决。进行表决时,赞同票数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

  六十二、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学校设立教学中心、实验室、研究院(所、中心、基地)等教学科研机构,开展人才培养、产学研合作、科研成果转化等活动。”

  六十三、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学术依法依规处理有关学术事务,并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变更、合并、重组或撤销。”

  六十四、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为:“教职工代表以二级单位为选区,由学校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代表中应有教师、科研人员、领导干部、职工和群团代表,其中一线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三,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四分之一,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六十五、将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改为第七十四条,修改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如下:

  (二)定期听取和讨论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和审议学校发展、建设、改革等重大问题,对学校的办学定位、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校务公开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等方面工作,以及其他有关学校重大改革方案或措施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和落实。

  六十六、将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改为第七十五条,修改为:“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六十七、将第四十五条第一二款改为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委领导下,按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代表大会应成立常任代表会议或学生会委员会等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协助和监督学生会的工作。常设机构不得代替学生会执行机构行使日常执行功能。”

  六十八、将第四十五条第三款改为第七十七条,修改为:“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如下: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六十九、将第四十五条第四款改为第七十八条,修改为:“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并经学校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延长或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学期。”

  七十、新增一条,作为第七十九条:“学校各派、无派人士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七十一、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八十条,修改为:“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妇委会等群团。

  各群团在学校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十二、将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八十一条,修改为:“学校设立二级学院,并可依规进行变更、合并、重组或撤销。

  二级学院是学校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基本单位,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二)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计划,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三)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四)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设置与调整基层教学,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管理办法,决定学院人员的聘任与管理。

  七十五、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八十四条,修改为:“二级学院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师资队伍建设、国际交流合作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学院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七十六、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八十三条,修改为:“二级学院委是学院的核心,在学校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学院的建设和思想工作,履行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的决议,并为其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员队伍建设等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研究讨论后,再提交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支部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关。

  (五)做好本单位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七十七、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八十五条,修改为:“二级学院实行政联席会议制度。政联席会议制度是二级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政联席会议主要讨论和决定二级学院发展规划、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和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二级学院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政联席会议对二级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政联席会议代替委会会议。

  七十八、新增一条,作为第八十六条:“二级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二级学术。各二级学术根据各自章程和议事规则统筹行使二级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七十九、新增一条,作为第八十七条:“二级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八十、将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改为第八十八条,修改为:“学校经原审批机关审批,可独自或与其他单位合作设立分校、研究所等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科研等活动,并可根据需要对其进行变更或撤销。”

  八十一、新增一条,作为第八十九条:“学校设立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委领导下,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委教师工作部。”

  八十二、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九十条,修改为:“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学校的重大决策及重要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十三、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九十一条,修改为:“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三明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学校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公募基金会(慈善),接受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款,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或资金的使用意愿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推动学校教育事业、慈善事业的发展。基金会接受税务、财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财务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基金会的和议事规则由基金会(慈善)章程规定。”

  八十四、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九十二条,修改为:“学校依法设立三明学院校友总会(以下简称校友会)。校友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等从事相关活动。

  校友会弘扬百年办学优良传统,加强学校与海内外各界校友的联系,促进双方在教育、科技、文化、经济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校友会为校友提供服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鼓励校友为地方和社会经济建设发展作贡献。”

  八十五、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九十三条,修改为:“学校加强与政府、地区、行业、企业的交流与合作,依托学科、人才、资源优势,推动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努力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和人才保障。”

  八十六、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九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根据、福建省及学校的相关规定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八十七、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九十六条,修改为:“学校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建立健全自我约束与外部监督有机结合的财务考核与监管体系,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八十八、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九十七条,修改为:“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依规及时足额上缴应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

  八十九、新增一条,作为第九十八条:“学校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取各项收费,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九十、新增一条,作为第九十九条:“学校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制和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九十一、将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改为第一百条,修改为:“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依规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规定执行资产评估。”

  九十二、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一百零二条,修改为:“学校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校和本校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等事项进行监督和评价。”

  九十三、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一百零一条,修改为:“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学校声誉等无形资产和校有知识产权。”

  九十四、新增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三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坚持为学校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的宗旨,努力做好学生和教职工后勤保障工作,并进一步完善后勤社会化改革。”

  九十五、新增一条,作为第一百零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财务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九十六、将第七十条改为第一百零七条,修改为:“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旗面采用蓝色和浅蓝色两种,分别印有白色中文校名全称、校名英译全称和校标。蓝色为主旗,浅蓝色为副旗。主副旗同时使用时,主旗在左,副旗在右。三明学院的旗帜还可采用红底反白款式,适于特殊场合使用。”

  九十七、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一百零六条,修改为:“学校校标为双圆环形徽标,三明学院中英文校名标准字体围绕形似风帆的‘三’字组合而成。展现‘风正帆悬’的美好形象,预示‘一帆风顺’的锦绣前程。象征三明学院饱蘸历史营养,沐浴世纪阳光,继往开来,敢于争先,勇往直前。激励师生积极进取、奋发图强,开创事业的新辉煌。颜色采用专属蓝色。”

  九十八、将第七十二条改为第一百零八条,修改为:“学校校徽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研究生为红底白字,本科生为白底红字。”

  九十九、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一十条,修改为:“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2月12日。”

  一百、将第七十六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议提议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委会审定后,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

  一百零一、新增一章,标题为:“第三章教育形式与办学活动”,将第三章标题修改为:“第四章教职工”,将第四章标题修改为:“第五章学生”,将第五章第一节标题修改为:“第六章学校委”,将第五章第二节标题修改为:“第七章校长”,将第五章第三节标题修改为:“第八章学术”,将第五章第四节标题修改为:“第九章民主管理机构”,将第六章标题修改为:“第十章二级学院”,将第七章标题修改为:“第十一章其他机构”,将第八章标题修改为:“第十二章经费、资产、内审及后勤管理”,将第九章标题修改为:“第十三章学校标识”,将第十章标题修改为:“第十四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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