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财政花卉产业发展项目补助,福建省林业局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6-19 13:24    浏览:

[返回]

  用于发展设施花卉、激励品种创新以及承担省政府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参加的全国性或国际性花卉(园艺)展会等相关支出的补助。实行“先建后补”或“以奖代补”,对达到建设标准和要求的项目予以补助。

  除参加全国性或国际性花卉(园艺)展会承办单位外,其余均为从事花卉苗木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专业合作社。

  发展设施花卉主要支持建设用于花卉苗木生产的薄膜型智能温室(含温室物联网控制系统)、连拱大棚和拱形大棚,补助标准为不超过温室或大棚地面以上主体工程造价(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价结果为依据)的50%,每个申报单位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不与贷款贴息重复申报。

  激励品种创新主要支持建设特色优势花卉种质资源库(圃)、奖励获得国家植物新品种权且推广种植效益显著的花卉苗木优良品种。特色优势花卉种质资源库(圃)补助原则上从获得省级主管部门认定命名后的次年给予一次性补助45万元,单个花卉苗木优良品种一次性奖励15万元,奖励个数不超过当年申请奖励品种总数的1/3。

  ②用地许可证明材料。土地为自有的,请提供土地证复印材料;土地为租赁的,请提供有效期内的用地合同复印件。

  ③土地类别证明〔土地类别按乡镇土地主管部门登记的国土“三调”结果填写〕。

  ④土地备案审批情况〔拟使用一般耕地建设花卉生产设施的,需办理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林地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从事花卉苗木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专业合作社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并择优排序入库,上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上报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其建设内容、投资及申请补助额度、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建设用途、用地备案审批情况等进行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反馈地市。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省级资金下达文件后,批复项目实施单位和建设任务,并将资金切块下达各县(市、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并做好管理、监督、验收及资金拨付等工作。

  相关政策文件: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详见附件)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谷歌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