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阳区国有林地资源管理方案(试行)?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5-23 13:27    浏览:

[返回]

  南平市建阳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南平市建阳区国有林地资源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

  现将《南平市建阳区国有林地资源管理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强国有林地资源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已在零星国有林地上造林的林权所有者,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时,按以下流程办理发包手续:

  (1)“三定”时山权、林权都属于林业局,且提交的申请材料准确、完整的,可通过申请;

  (2)“三定”时林权已确定给其他单位长期经营的,除其他申请材料外,原“三定”经营单位应在《国有林地经营申请表》的 “相关权利人意见”栏中签同意放弃林地经营权的意见,才可通过申请;

  (3)林权所有者依据林改前的《山林权属变更通知书》来申请的,要结合具体情况研究决定。

  3.研究决定。局务会研究通过后,林业局与林权所有者补签《南平市建阳区国有林地经营合同》,由分管领导签字。

  (二)零星国有林地已经办理了不动产权证,经营期届满时林权所有者仍未完成生产经营,需申请延期承包经营的,按以上流程申请办理。

  (三)零星国有林地新退出的采伐迹地,需要再发包经营的,由林业站报给林业局规划队,提交局务会研究决定。

  (一)根据(潭林纪要〔2019〕25号)文件规定,经营国有林地的林地使用费按(潭政综〔2017〕259号)文件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为:

  1.主伐时每立方米杉木67.2元;松木和杂木37.8元;等外材、非规格材按同类的70%计算;间伐材按主伐材标准的50%支付。

  3.毛竹林、经济林以及在签订《南平市建阳区国有林地经营合同》时还没完成造林的国有林地,林地使用费都按每年每亩20元计,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收取。

  国有林地经营者(含国有林场与零星国有林地经营者)在办理采伐许可证前,规划队按林木采伐设计书的采伐数量测算后,局计财股收取;经营合同中约定为一次性收取林地使用费的,局计财股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收取。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林地,必须与林业局签订《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林地补偿协议书》,局计财股根据补偿协议书确定的金额收取征地补偿费。林业局根据《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潭政综〔2017〕74号)文件规定(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确定补偿费,具体分为:

  1.零星国有林地征地补偿费的收取: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天然林的青苗补偿费归林业局收取;林地上人工林的青苗补偿费归林权所有者。

  2.国有林场经营的国有林地征地补偿费的收取: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林业局收取;青苗补偿费归林权所有者。

  3.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林地的征地补偿费收取工作中,如遇到复杂情况难以解决的,提交局务会研究决定。

  1.规划队为国有林地资源管理工作的业务承办单位,负责零星国有林地管理业务的材料接收、审核、归档工作;国有林地使用费的测算工作;负责《南平市建阳区国有林地经营合同》与《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林地补偿协议书》的材料准备;收集林业站上报的其他国有林地管理材料等。

  2.审批股在办理国有林地的采伐许可证前,须把关国有林地使用费的收缴,未缴清的不予发放采伐许可证;在建设项目涉及使用国有林地时,审批股须把关用地单位是否向林业局缴清国有林地的征地补偿费,未缴清的不予受理使用国有林地报批业务,并及时将情况反馈给规划队。

  3.林业站要对拟发包经营的国有林地进行实地勘验(含已造林地申请补签合同、延期承包和新退出的采伐迹地重新发包),并出具勘验报告及附图;掌握本辖区国有林地动态,及时向林业局反馈国有林地的经营变化情况;若建设项目需征占用国有林地时,应及时通知建设项目用地单位与林业局签订《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林地补偿协议书》,协助办理征占用林地补偿手续。

  本方案实施后,原有文件与此不相符的以本方案为准。在实施过程中若有未尽事宜,由局务会另行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