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收容犬只领养工作,提高服务保障水平,促进人与犬只和谐相处,根据《三明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经研究,制定了《三明市收容犬只领养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规范收容犬只领养工作,提高服务保障水平,促进人与犬只和谐相处,根据《三明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民个人,向所在辖区申请领养城市管理部门公告的领养犬只活动。
(一)城市管理部门通过单位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发布犬只领养公告,公布领养犬只基本信息、领养地点和领养日期;
(四)经审核批准符合条件的领养人到收容留检场所签订领养协议,并办理领养和准养手续。
第六条养犬人领养犬只的,应当按照《三明市犬只收容留检管理暂行办法》承担犬只在收容期间所发生的饲养、免疫、诊疗等费用。
第八条收容留检场所应记录犬只认领人的身份信息、联系电话、领养时间等相关信息。领养人在申请领养活动中,对递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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