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校《关于申请核准福建理工大学章程的请示》(福工大〔2023〕9号)收悉。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公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厅备案。
一、将序言中“福建工程学院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2002年经教育部批准,由原福建建筑高等专科学校与福建职业技术学院合并组建”修改为“福建理工大学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2023年经教育部批准,由福建工程学院更名为福建理工大学”。
在办学历史溯源中,增加“2002年福建建筑高等专科学校与福建职业技术学院合并组建福建工程学院”。
二、将第二条“学校名称为‘福建工程学院’,简称‘闽工院’”变更为“学校名称为‘福建理工大学’,简称‘福工’”。
四、将第四条 “学校全面贯彻和的教育方针,坚持办学方向,培养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修改为“坚持的全面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思想,全面贯彻和的教育方针,坚持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合作交流等活动”。
五、将第三十条“(十二)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按期召开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国福建工程学院委员会。在中国福建工程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委员会履行。中国福建工程学院委员会是学校内监督专责机构,福建省监委驻福建工程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是学校行使监察职能的专责机构,两者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集中决策、一体运行的工作机制,受省纪委监委和学校委的双重领导”修改后为“(十二)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按期召开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国福建理工大学委员会。在中国福建理工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委员会履行。中国福建理工大学委员会是学校内监督专责机构,福建省监委驻福建理工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是学校行使监察职能的专责机构,两者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集中决策、一体运行的工作机制,受省纪委监委和学校委的双重领导”。
六、将“第六十一条 根据现代大学制度建设需要,学校建立福建工程学院理事会”改为“第六十一条 根据现代大学制度建设需要,学校建立福建理工大学理事会。”
七、将“第六十二条依法设立福建工程学院校友会。福建工程学院校友会依照法律、、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持续发展提供便利和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教育改革、建设与发展。校友包括在福建工程学院(含前身校)学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修改为“学校坚持以工为主,理工融合,工、管、文、理、经、法、艺多学科协调发展。”改为“第六十二条 依法设立福建理工大学校友会。福建理工大学校友会依照法律、、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持续发展提供便利和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教育改革、建设与发展。校友包括在福建理工大学(含前身校)学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八、将“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训是‘线年确定的福建高工校训演变而来,体现学校培养笃志求真、诚实守信、勤奋耐劳、勇于创新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的办学目标,体现师生知行合一的实践准则以及对真、善、美的价值追求。”修改为“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训是‘线年确定的福建高工校训演变而来,体现学校培养笃志求真、诚实守信、勤奋耐劳、勇于创新的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办学目标,体现师生知行合一的实践准则以及对真、善、美的价值追求。”
此外,本次章程修订还就校标、校徽、校旗图案予以了相应更新替换,详细内容参见修订前后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