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该县某电子商务公司通过某电商网络平台销售的“草甘膦异丙胺盐”农药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宁化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涉案农药依法抽样送检,该农药有效成分含量为5.2%,远低于30%的产品质量标准,属劣质农药。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购入标称广西某农药公司生产的涉案农药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和贵州省贵阳市设置2个农药仓库,并通过其经营的2家网店以每桶(5公斤)72元的价格销售,至案发时已售出5万余桶,销售金额360余万元。
2023年4月,宁化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宁化县公安局,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对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
2023年5月8日凌晨,大田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县公安局开展打击生猪私屠滥宰专项行动,发现陈某某在石牌镇上坡村自家棚房内私设生猪屠宰点,现场查获生猪肉809.5公斤、屠宰工具16把。5月8日大田县农业农村局对该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未经定点屠宰生猪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根据大田县农业农村局与县公安局在前期侦查取证时发现,陈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一案非法经营数额已达10万以上。2023年5月23日,大田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大田县公安局,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当事人立案侦查。
2023年3月14日,三明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省厅农业综合执法监督局督办件,邓某某生产销售的芥菜经三元区农业农村局抽检,多菌灵含量2.24mg/kg,超过安全标准值(≤1mg/kg)。
经立案查明,邓某某共生产销售该批次芥菜13千克,销售价格6元/千克,实现违法所得78元,库存数量为0千克,涉案货值金额78元。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三明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8元,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6日,三明市农业农村局农业执法人员在沙溪河台江电站河段进行水上巡查时,发现项某某正在进行放网捕捞作业时未穿着救生衣。
经调查确认,项某某临水作业未穿着救生衣的行为,根据《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三明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返航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7日,三明市农业农村局农业执法人员对三元区某水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销售的水产品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对该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该合作社限期进行整改。
2023年9月18日,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复查,发现该合作社逾期仍未按照规定改正。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三明市农业农村局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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