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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犯罪(以下简称电诈犯罪)具有团伙作案、分工明确、信息化犯罪、跨区域作案、受害人广布、抓捕难度大、取证成本高、赃款转移快等特点,部分被害人被骗后放弃报案或者报案后侦查取证难等情况,最终导致能形成证据链证实电诈犯罪的金额远远低于其实际诈骗数额,这一定程度上也促使电诈犯罪的“经久不衰”。另外,电诈犯罪与其他诈骗犯罪一样,都是以数额或情节作为量刑的依据,把握犯罪数额或情节成为审理案件的关键,为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除了能查明被害人及其被骗的金额,还应结合该类犯罪的特性,结合全案的证据进行查明,综合判断其他没有明确被害人,但是同属于诈骗所得的金额,一并计算在诈骗犯罪数额中,在定罪量刑上打击电诈犯罪。
回归到本案,根据此类犯罪的特征,再结合本案中三被告人在电诈团伙中充当“取款仔”的角色分工,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把握该类电诈犯罪的犯罪数额:1.从电诈团伙的犯罪性质及分工入手,本案三被告人在电诈团伙承担着“取款人”的角色,所取的款项是团伙的其他成员通过电信诈骗所骗取的汇款和转账,虽然本案只有七名被害人的报案,但是公安机关侦破及法院查明的犯罪数额远超七名被害人的损失,结合在案证据,在排除其他非诈骗犯罪数额的可能,再剔除他人取款数额的情况下,剩余数额应认定为本案三被告人为电诈犯罪团伙取款的数额。2.从加入电诈犯罪团伙的时间入手,结合在案证据,以参与犯罪的时间截点作为计算三被告人犯罪数额的起点。3.从三被告的犯罪地位入手,被告人周方某、冯某东均为黄时某介绍加入电诈团伙,故应当按照各自在电诈犯罪团伙中的主从关系区分犯罪数额。4.从参与犯罪的次数入手,三被告人成对或者单独取款,黄时某作为介绍人并抽取报酬提成,应按照三被告人的所有取款金额认定犯罪数额,周方某、冯某东则按照取款次数及金额分别计算犯罪数额。
针对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作出上述的裁判结果及其说理,一方面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查明的犯罪数额为最终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是针对电诈犯罪打击难度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客观情况,以查明的各被告最高诈骗金额作为量刑依据,能起到一定程度的警示作用。如果还有法律问题要了解,可以直接电话咨询郑州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要律师具有十年刑事辩护从业经验,一定会为您分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