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2023年泉台农业融合、数字农业示范基地等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12-23 21:1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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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泉州市市级财政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财农〔2021〕84号)及《关于促进泉台农业融合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泉政规〔2022〕1号)》(以下简称十条措施)精神,制定《2023年泉州市泉台农业融合、数字农业示范基地等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具体内容如下:

  1.补助对象:①泉台农业融合示范基地:当年度从台湾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以及资金、人才、团队等,在本区域发展现代农业,具有一定规模的(原则上默认大棚5亩、露天30亩以上);②当年度承办市级泉台农业融合交流对接活动的;③符合《十条措施》奖补政策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及台创园、产业园等。

  2. 补助标准:①每个泉台农业融合示范基地一次性补助资金5万元;②从事台湾农产品展销、展示及交流对接的承办机构每个项目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③按照《十条措施》规定标准进行补助。

  (4)资金、技术、种苗、农产品加工和贸易合作需提供泉台双方签订合同文本证明;

  (1)新落地台资农业项目实际投资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奖补项目提供:①当年签约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②实际到账资金凭证;③建设及投入内容项目清单;④属地乡镇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证明。

  (2)园区奖补项目需提供国家、省级申报成功的认定文件或园区评比结果通报的文件;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与财政部门的联合行文报告。

  1.补助对象:①具体建设标准及要求参照《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快推进数字农业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泉农综〔2022〕30号)文要求执行。②重点支持水果、蔬菜、水稻、油茶和茶叶等大田作物、蔬菜、食用菌等设施种植和禽类养殖等重点领域单品种全程或关键环节的信息技术集成应用。③种植业基地露天栽培100亩以上,设施大棚20亩以上或工厂化栽培10亩以上;养殖业应用规模年存栏生猪5000头、禽类动物5万羽以上。④每个新建数字农业示范基地2023年总投资应在20万元以上,原有物联网示范项目的升级改造总投资应在10万元以上。⑤项目建设应于2023年新投建,于11月底前建设完工并验收,应具备向泉州市数字农业平台提供数据输出能力和视频对接的能力,对接成功计入验收内容,为后续建立全市统一的数字农业大数据平台做准备。

  2. 补助标准:列入新建市级数字农业示范基地的,每个项目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列入原有物联网示范基地的升级改造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1.补助对象:2022年以来福建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农业类);2021年以来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农业类)。

  1.补助对象:①当年度承办全市性农产品展销展示活动的县(市、区);②经认定符合《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泉州乡村好货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相关条件的“泉州乡村好货馆”经营主体;③当年度参加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的本市辖区外农产品展销展示活动的农业经营主体。

  2. 补助标准:①承办全市性农产品展销展示活动一次性补助5—10万元;②“泉州乡村好货馆”经营主体一次性补助3万元;③参加展销展示农业经营主体,企业自行负责展位和布展费用的省内展销一次性奖励0.5万元,赴省外一次性奖励1万元;由政府承担展位和布展费用的,赴省内一次性奖励0.3万元,赴省外一次性奖励0.6万元。

  1. 泉台农业融合、数字农业示范基地申报项目优先从2023年度项目库中筛选上报;且上报的项目不得与上一年度同类别项目重复,不得与省级以上同类别项目重复。